网络“恶搞”作品对着作权的侵犯

网络“恶搞”作品对着作权的侵犯

  网络“恶搞”作品对着作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恶搞”电影作品的法律性质来看,很难判断其是否侵犯他人的着作权。网络是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它允许众多网络使用者自由地发表意见和言论,但这并不代表可以没有底线地肆意妄为。对于网络中“恶搞”行为的法律性质,绝大多数网民选择支持“恶搞”作品,认为其对他人的着作权没有造成侵犯。而且,迄今为止还没有出现过对“恶搞”作品进行法律诉讼的先例,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恶搞”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着作权。但是,法律实践的空白和网民的支持并不代表“恶搞”作品在法律性质上已经“足够清白”。评论界和影视界已经认定网络“恶搞”属于一种形式新颖的文艺评论。即在法律上,“恶搞”行为并不是为了给网民创作“全新”的影视作品,也不仅仅为了娱乐,而是为了评价电影作品中的内容和人物。在某种层面上看,法律的这种定性与“恶搞”作品的制作者们的初衷是相吻合的。另外,虽然可以将“恶搞”作品归入另类文艺评论的范畴,但在法律性质的定性上也不能完全与常见的文艺评论相同,关于网络“恶搞”作品是否具有着作权的问题仍需继续讨论。而从独创性上来看,“恶搞”作品相对于其他视频作品来说可以认定其具有独创性,甚至部分具有电影作品着作权利的人被“恶搞”后都不否认这一点。如《夜宴》被“恶搞”成《晚饭》,电影制片人王中磊却认为“恶搞”作品非常不错,创意十分的新颖。所以他非常语重心长地说:“只要不涉及版权,我觉得没什么。”也就是说,判定“恶搞”电影作品是否侵犯原创的着作权的标准还无法确定。

  其次,“恶搞” 这种网络行为是以现成的电影作品为素材的,而这些素材的着作权也的确属于他人。假如这些“恶搞”作品的素材都是自己原创的音频和视频文件,那么其就可以被认为是新作品,即便这个类型的影视作品不具有任何艺术价值,可最起码其在法律归属上不会出现问题,更不会侵害他人的着作权。而理论上,着作权对作品是否原创没有生硬的规定,而是看这部作品是否是独立完成的。据不完全统计,在《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中,有80%的电影片段是从《无极》中剪切而来的,另外的20%则主要来源于“法制报道”这个电视节目,我们可以“暂且”称它为“再创作”。这种手法与电影《闪闪的红星》被“恶搞”的形式是类似的,都是借用他人电影作品中的相关片段作为“恶搞”的素材,然后合理地加入自己要表述的台词和内容。   再次,即使把“恶搞”作品看做是改编作品或者演绎作品,其也是从他人的电影制品中截取了享有着作权的视频和音频元素。具有电影作品着作权的人其实根本不用理会改编或演绎的创造能力有多大,就可以通过法律认定这些行为具有一定的侵犯性。演绎作品是把电影中具有着作权的片段加上一些创造性的因素,而在当代着作权法的规定中:只有影视作品原始的着作权人才具备制作、复制、演绎、改编原有作品的权利。不管改编的作品和演绎的作品多么精彩、多么具有艺术性、多么有商业价值,这在法律上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恶搞”作品一定程度上仍有侵犯他人着作权的可能。

  最后,合理地利用制度是“恶搞”作品对抗侵犯着作权的最好手段。在这个方面是有法律规定可参考的,主要体现在一些判例法和着作权制定法中。例如在着作权法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通常情况下,电影作品的属性应该归为“个人学习和欣赏”的范畴,而“恶搞”作品往往需要为互联网中大量的网民所接受,因此二者之间很难形成根本上的联系;在其第二款中则规定:在作品中为了说明某一问题或以介绍、评论某一作品为目的的,可以合理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影视作品。而形如《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类的“恶搞”作品,里面有将近80%的片段都是从电影《无极》中剪辑出来的,所以从视觉上很容易造成“恶搞”作品属于侵权行为的错觉。而且在法律实践中,关于“合理使用”的标准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其主要涉及所使用作品的程度与目的、造成的影响和被使用作品的性质等方面。在一般情况下,所谓合理使用作品要求必须是在非盈利性质、非商业性质的前提下使用。而“恶搞”作品在网络中的传播是需要网络使用者进行下载观看的,在下载的网站中难免会出现商业性质的广告,但这并不属于“恶搞”作品的产物。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认为“恶搞”作品是非商业性质的。对于音频和视频,在使用过程中具有比文学艺术产品更高的要求,那么就需要经过申请才能获得着作权。通过引用电影画面的时间长短来评价使用作品的程度,世界各国要求各不相同,数量也不大统一。从“恶搞”作品的时间上看,其一般不会触及时间的底线,如《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时长仅为20分钟左右。在特定的情况下,“恶搞”作品对原电影作品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但是影响程度难以判断。“恶搞”作品的批评性意见不一定会降低观众对影片的关注度,反而有时会刺激票房和影响力的增加,因为观众对新鲜事物都有很强的好奇心。因此,判断“恶搞”创作者是否侵权的标准就是其是否获得了实质性的利益。也正因如此,很多“恶搞”作者在为自己进行辩护时都会强调自己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的。可事实上,合理与非合理之间的距离非常小,使用者很有可能因为把握不好这个度而侵犯到原创电影作品的着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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