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芮息讼(典故)

《诗经》“虞芮质厥成”毛苌传:“虞、芮之君相与争田,久而不平,乃相谓曰:‘西伯仁人也,盍往质焉(质,问明,此是求裁断明白之义)·’乃相与朝周。

入其境,则耕者让畔,行者让路。入其邑,男女异路,班白不提挈。

入其朝,士让为大夫,大夫让为卿。

二国君感而相谓曰:‘我等小人,不可以履君子之庭。

’乃相让以其所争田为闲原。至今尚在。



《史记·周本纪》:“……虞、芮之人有狱不能决,乃如周。入界,耕者皆让畔,民俗皆让长。虞、芮之人未见西伯(注:周文王姬昌),皆慙,相谓曰:‘吾所争,周人所耻,何往为,祇取辱耳。

’遂还,俱让而去。”

周初,虞国与芮国争田诉讼,连年不决,后受西伯仁风的感化,自行息讼,互让其田。虞在今山西平陆县东北,芮在今陕西大荔县朝邑城南。

后因以此用为仁德感化息讼之典。

《后汉书·王畅传》:“虞、芮入境,让心自生。”《孔丛子》:“文王受命,断虞芮之讼。”于濆《南越谣》:“苦令交阯货,尽生虞、芮田。”晋·潘岳《西征赋》:“苏张喜而作骋,虞芮愧而讼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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