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策·秦策二》载;甘茂对秦武王说:“……昔者曾子处费(鲁邑,属东海郡),费人有与曾子同名族(名,字;族,姓)者而杀人,人告曾子母曰:‘曾参杀人。’曾子之母曰:‘吾子不杀人。’织自若。有顷焉,人又曰:‘曾参杀人。’其母尚织自若也。
顷之,一人又告之曰:‘曾参杀人。’其母惧,投杼窬墙而走。
夫以曾参之贤,与母之信也,而三人疑之,则慈母不能信(指不信曾子)也。今臣之贤不及曾子,而王之信臣又未若曾子之母也,疑臣者不适(仅,只)三人,臣恐王为臣之投杼也’……”此事又见汉刘向《新序·杂事》。
三人言“曾参杀人”,其母亦惊恐投杼而逃。这是说明流言的可畏。后因以“投杼”比喻传闻可以动摇原来的信心。“曾参杀人”则可喻指以毫无根据的谣言凭空造成对人的诬陷。
汉·王充《论衡·累害》:“夫如是市虎之讹,投杼之误不足怪;则玉变为石,珠化为砾,不足诡也。”三国魏·曹植《当墙欲高行》诗:“众口可以铄金,谗言三至,慈母不亲。”后二句即暗用“投杼”的典故。唐·李白《答王十二寒夜独酌有怀》诗:“曾参岂是杀人者,谗言三及慈母惊。”鲁迅《书信·致李秉中八》:“然而三告投杼,贤母生疑;千夫所指,无疾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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