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敌致果(典故)

《左传·宣公二年》:“狂狡辂(yà通迓)郑人,郑人入于井,倒戟而出之,获狂狡。君子曰:‘失礼违命,宜其为禽(通擒)也。戎昭果毅以听之之谓礼,杀敌为果,致果为毅。

易之,戮也。’”

春秋时郑宋交战,宋人狂狡倒转兵器救出落井的郑国兵士,结果反而被郑人擒获。君子认为狂狡的做法违反军令法纪,被擒活该。打仗就要勇敢杀敌,否则只能被杀。

后因以“杀敌致果”表示勇敢杀敌建立战功。

章太炎《十九路军死难将士公墓表》:“自中国与海外诸国战斗以来,未有杀敌致果如是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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