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春秋·去私》(卷一):“墨者有钜子腹居秦,其子杀人。
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长矣,非有他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诛矣。先生之以此听寡人也。’腹对曰:‘墨者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
夫禁杀伤人者,天下之大义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不可不行墨者之法。
’不许惠王,而遂杀之。”
墨家首领腹(tūn)的儿子杀了人。秦惠王念腹年老只此一子,要赦免其子不死。
腹恪守墨家之法,谢绝秦王好意,终使其子伏法。
后以“杀人者死,伤人者刑”表示严格执法。
汉·司马迁《史记·高祖本纪》:“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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