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骏(典故)

《吕氏春秋·爱士篇》:“昔者秦穆公乘马而车为败,右服(古代车乘常以四马为服,在右边驾车的马叫右服)失而野人取之。穆公自往求之,见野人方将食之于岐山之阳。穆公叹(《艺文类聚》卷三十三引《吕氏春秋》作“笑”)曰:‘食骏马之肉,而不还饮酒,余恐其伤汝也。

’于是遍饮而去。处一年,为韩原之战,晋人已环穆公之车矣,晋人梁由靡已扣穆公之左骖矣,晋惠公之右路石奋投(音shū,同殳,古代撞击用的兵器。

竹制,长一丈二尺,头上不用金属为刃,八棱而尖。原本作“投”,依王念孙说而订)而击穆公之甲,中之者已六扎矣。

野人之尝食马肉于岐山之阳者三百馀人,毕力为缪公疾斗于车下,遂大克晋,反获惠公以归。”此事又见韩婴《韩诗外传》十、刘安《淮南子·氾沦》、刘向《说苑·复恩》、《金楼子·说藩篇》。

秦穆公的右服马被岐山的野人吃了,他非但没有向野人索偿或加罪,反而给他们酒喝,并说是怕伤了他们的身体。马既已死,穆公审时度势,不因小而失大,伤害人民。

岐山的食马人由此感激穆公,故能在秦、晋韩原之战中,拼死相助,不仅保卫了穆公,并且转败为胜,俘虏了晋惠公。

后以“食骏”用为明智识大体,爱下恤士,或知恩报遇的典故。

《文选》卷三七曹植(子建)《求自试表》:“绝缨盗马之臣赦(盗马,即指此“食骏”之事。),楚赵以济其难(按:“食骏”本是秦穆公之事,这里言“赵”,李善原注说:此秦而谓之赵者,《史记》曰,赵氏之先,与秦共祖,然则以其同祖,故曰赵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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