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卷六三九引《风俗通》:“沛郡有富家公,资二千余万。小妇子年才数岁,顷失其母,又无亲近。其女不贤。
公病困,思念恐争其财,儿必不全。
因呼族人,为遗令书,悉以财属女。
但遗一剑,云:‘儿年十五,以还付之。’其后又不肯与。儿诣郡自言求剑。谨案时太守大司空何武也。
得其辞,因蕡(注:捕)女及婿。省其(公也)手书,顾谓掾吏曰:‘女性强梁,婿复贪鄙。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正得此则不能全护。故且俾与女,内实寄之耳,不当以剑与之乎!夫剑者,亦所以决断;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
度此女、婿,必不复还其剑。当问县官,县官或能证察,得见伸展。此凡庸何能用虑强远如是哉!’悉夺其财,以与子,曰:‘弊女恶婿,温饱十岁,亦已幸矣!’于是论者乃服。
”
富翁多智虑,临终之前,请邻人,立遗嘱,留剑赠儿,寄财恶女,这样做既保护了幼子,又埋下伏线,以待日后公断。
而太守则明察秋毫,论断公正,追财还剑,使人叹服。后因用为咏明察公断之典。
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勉学》:“不知同辕见罪,分剑追财,假言而奸露,不问而情得之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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