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环召还(典故)

《荀子·大略》:“绝人以玦,反绝以环。”杨倞注:“玦如环而缺,肉好若一谓之环。古者臣有罪,待放于境,三年不敢去,与之环则还,与之玦则绝,皆所以见意也。”

“环”与“还”谐音,“玦”与“绝”谐音,帝王常用环与玦表示对罪臣的召还或永不召还。后遂以“赐环”为被放逐之臣赦罪召还的典故。

唐·张说《出湖寄赵冬曦》诗之二:“湘浦未赐环,荆门犹主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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