邾子投火(典故)

《左传·定公二年》:“邾庄公与夷射姑饮酒。私(小便)出。阍乞肉焉,夺之(阍人)杖以敲之。



《左传·定公三年》:“三年春二月辛卯,邾子在门台临廷。阍以缾水沃庭,邾子望见之,怒。阍曰:‘夷射姑旋小便焉。’命执之。

弗得,滋怒,自投于床,废(堕)于炉炭,烂(皮肤烧烂),遂卒。……庄公卞急而好洁,故及是。



邾庄公在门上的台楼观赏时,看见守门人用水洒扫庭院,邾庄公很生气。

看门人因前次被杖击,便诳他说:“夷射姑在这儿小便了,所以要用水冲洗。”邾庄公听了很生气,派人去捉夷射姑,可是找不到人。邾庄公更加愤怒,头一晕,从坐床上栽到炉炭火中,烧成重伤,溃烂感染而死。

后因用为性格暴躁易怒而陨身之典。

唐·李瀚《蒙求》:“邾子投火,王思怒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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